鹰潭市交通运输局对丁**驾驶赣 L**90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鹰潭市交通运输

行政相对人:丁**

      事由:2025年4月11日,鹰潭市交通运输局员在检查中发现,**驾驶赣 L**90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丁**驾驶赣 L**90小型普通客车于 2025年 4月 11日 * *分接到*网约车平台订单,在*网约车上车点接到乘客送至民慧佳园-北门等乘客上车时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乘客取消订单,丁*无法出示赣 L**90小型普通客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 152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驾驶赣 L**90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凿、充分,依法进行了处罚。该案件中行政相对人**驾驶赣L**90小型普通客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应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网约车营运手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侵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且车辆条件和驾驶员条件等未经审定,无法保障乘客的财产安全。呼吁广大交通运输从业者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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