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
一、备案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二)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二、备案地址
地址:鹰潭市体育西路人防大厦交通运输局机动车服务科702办公室
电话:0701-6210028
三、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包括场地照片、平面示意图;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及照片、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消防设施照片;
(六)维修管理相关制度等相关材料及上墙照片;
(七)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及照片;
(八)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还需按要求提交其它材料。(具体材料可扫下方二维码自行下载)
四、违规处罚
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8日
机动车维修备案材料表(一式一份)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一式三份)